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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認定具自然科教學專長之國民小學教師
發布日期 2021/1/11
發布單位 教務處
點閱次數 742
詳細內容

 包含具備國小教師證書並於106學年度(含)以前畢業於自然科

學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,請查照。
一、依教育部109年12月16日臺教師(二)字第1090165653號、國
立臺北教育大學109年11月13日北教大自字第 1090650047
號函辦理。
二、我國國民小學教學型態採包班制,師資培育以培育級任教
師為目標,每位教師均需儲備包班教學知能。教育部為提
升國小教師自然科教學能力,推動「國小教師證照加註專
長制度」,並以104年5月15日臺教師(二)字第
1040059856B號令修正「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
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」,新增加註自然領域專
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,教師取得合格國民小學教師
證書後,修畢加註規定之自然領域專門課程及符合相關
條件後,辦理加註。
三、原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自然科相關學系自104學年度起配合
納入加註相關課程以符合加註規定,考量師資專業課程內
容及師資培育制度演進,學校認定國民小學自然科專長師
資時,應包含106學年度(含)以前畢業(103學年入學)
於自然科學教育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
書者。
四、請學校於公開場合及學校網頁宣導旨案,以利維護教師權
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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