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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宣導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 業條件之規定
發布日期 2015/10/20
發布單位 教務組
點閱次數 1983
詳細內容

 一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:「國民中小學學生

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
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一、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
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
過。二、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,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
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」
二、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
適用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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